币安矿池抽水多少

大家好,关于币安矿池抽水多少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现在主流矿池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币安矿池抽水多少
  2. 现在有哪些区块链项目值得投资

币安矿池抽水多少

币安矿池抽水多少

在币安矿池一天一夜才0.0006少一半。币安矿池是平台矿池,矿池是一种可以将少量算力合并联合运作的方法,使用这种方式建立的网站被称作“矿池”。它可以提升比特币开采稳定性,使矿工收益趋于稳定,矿工支付手续费避免波动风险。矿池技术含量比较有限,POW方面主要考验对大矿工的BD能力,这方面主流交易所有足够的资金;POS和一些小矿币项目则主要看用户量以及与项目方的合作,这方面交易所更是有天然的优势。

拓展资料:

1.币安矿池低费率高收益币安矿池对矿工十分友好,降低费率将更多的收益让_矿工。滚石矿工曾这样说过:作为一个矿工的心理,毕竟算力是花钱买的,真金白银,我在乎矿池收益怎么样,币安的收益我算过,对比过收益还算不错,至少大于FPPS,币安矿池收益率还是不错的,额外两个币种也有收益。币安矿池POW业务最高费率是市场最低的2.5%,比很多国内交易所矿池的4%都低不少。VIP畅享各种额外优惠,新客户参与瓜分1000个BNB。币安矿池POS业务EOS锁仓,用户收益 8%,更是高达 100%。收益高,返利给客户就是硬道理。持币生息,各种高倍持仓生息活动,无需锁仓可以随时交易。而且目前币安收益模式为FPS模式,什么是FPS模式,就是币安把除了整个区块里的奖励,还有打包费率全部给到矿工,现在比特币的区块网络比较拥堵,矿工需要花很多手续费转账,而币安会把这部分费用全部分给矿工,100%分成,零苛扣。

2,币安矿池技术领先矿池业务是个相对复杂的业务,矿池的表现会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收益,这就对矿池的技术要求很高。国内目前有很多矿池非常不稳定,经常发生掉线的事故。而币安矿池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有很强的技术支持,币安矿池系统相当稳定,矿池自上线以来零宕机。币安矿池的整体拒绝率是千。另外币安矿池也会时常为矿工提供专业的分析和建议,提供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和方案,帮助矿工平稳度过每一个算力周期。币安作为真正的国际化团队,让矿工的收益和资产真正的合法合规的在全世界各地自由的流动,做到真,财富更自由,挖矿更简单。

郭美美坐牢了?

是坐牢了。

2015年9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公开开庭审理郭美美、赵晓来涉嫌开设赌场案。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截至9月28日24时,该案已过上诉时限,郭美美本人未提出上诉,因此,从9月29日日起,该案一审判决开始生效,郭美美将在年内被转回原籍湖南服刑。2019年7月13日,郭美美刑满释放。

扩展资料:

1、微博炫富

2011年6月,郭美美在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炫富而备受关注。她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引发舆论对于红十字会捐款去向问题的讨论与猜测。后经郭美美本人在微博中证实。

其并非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而是就职于与前者合作的另一个名称相近的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也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在网络炫耀奢华生活方式,引发网友热议的郭美玲与红十字会无关。2011年6月22日上午,“郭美美Baby”的实名认证被新浪微博取消,闹剧也以郭美美微博致歉结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郭美美

长春哪里可以办POS机?

办POS机最好到正规银行,因为现在好多朋友圈都能办,他们扣费的都是乱扣费,你们往出转的每一笔账他都从中间抽水分!

邮政银行——困惑背后的本质

近年来,随着支付宝对银行市场的搅动、微信借助其广大的用户群体介入支付领域,国家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导向以及大小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开放和崛起,加上市场上金融脱媒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传统银行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邮政银行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典型代表。

主要表现在竞争越来越激烈,储蓄余额增量不增收,员工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但收效甚微,金融业务利润不断收窄。

这些现象,企业的管理层及职工都能看见一二,但是鲜有人认真地去分析本质原因。邮储银行虽然不久前被国家认定为第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但是,它与其他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仍有较大的区别。与其他银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邮政银行一套门面两套体制。简单地说,就是邮政银行自营网点邮政公司代理金融网点。细致的客户会发现,有些邮政银行网点可以办理收寄业务,而有些邮政银行网点却不能。原因就在于,尽管它们外表长得多像哪怕完全一样,它们仍然是分属不同的公司。

邮政代理金融网点却数倍多于邮政银行的自营网点。特别是在乡镇农村地区,邮政银行的网点基本都是邮政公司的代理金融网点,而不是自营网点。有人会问,这有什么区别呢?一个最大的区别,代理金融网点只存不贷。邮政公司的代理金融业务相当于给邮政银行打工,吸收存款过来,转给邮政银行,收取固定的业务费用而已。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邮政代理金融业务获取利润的本质就是吸取存款的业务费。曾经,邮政银行被喻为农村金融的“抽水机”,也是由此而来。

但是存款的主体,客户因为支付宝的搅局、利率市场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发生了不可逆的变化。随着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客户对于资产的保值增值需求不断上升,所以客户会不断寻找资金保值增值的渠道,而互联网金融恰恰给了客户丰富的、便捷的选择渠道。

所以说,邮政银行利润收窄、收入下降的本质原因,是因为曾经邮政银行市场上的客户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性的持续减少,造成的客户流失。或者说邮储银行传统金融产品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然而直到现在,省公司金融业务发展的要求,仍然是以存款为中心,并且大力推行一年定期,而这完全是与客户、与市场的需求相背离的,这种一厢情愿的决策无疑会加速企业脱离市场的发展方向,最终落后于行业。互联网深化普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信息不对称性的不断降低,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所以邮政公司将主要利润的来源建立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上,就注定了利润的持续下降。

从一个现象可以看得出,近年来,一些乡镇农村的中高端客户,他们的资产开始向当地没有的商业银行转移。这是怎么回事呢?乡镇农村,并没有这些商业银行的网点,他们开户方便吗?存取款方便吗?资金怎么会向这些银行转移呢?怎么会舍近而求远呢?

只不过是远方的银行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资金保值增会值的需求而已,并且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支撑。

笔者工作一年多时,曾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二是打造乡镇支付闭环生态圈。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后面是全市最早建立的,但是随着省、市公司也建立了相关的系统,县里的就弃之不用了。仍然时至今日,这个系统实现的功能仍然极其有限,连简单的客户关系管理都还不完善。

打造支付闭环,大概是2013年间的事情,那时候,笔者想的是利用POS机邮政银行卡,通过前期的补贴引导,使商家和客户都形成固定的支付习惯。事实上,支付宝最开始推行的移动支付,与这个是一样的本质,一样的想法。这种支付闭环益处甚大,客户形成习惯后,无论电子现金流怎么流通,它都在企业产生利润。事实上就像再造了货币流通一样。

工作多年,对于各类业务,大大小小也写过无数想法、建议,也上过中国邮政报,但都没有起到丝毫作用。集团还经常要求职工写金点子,有点子用不上,叫什么金点子呢。

制约邮政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以行政化的模式管理企业。什么业务都是上级一级一级任务下达,层层加码出来的。上级的计划是怎么来的呢?不是市场调研来的,有的是以一定的同比增幅按往年规模推出来的,也有不少就是凭领导的认为得出来的。

这样的任务有好处,就是产生的压力大,促进职工前进,开拓市场。但更多的是坏处,坏处是在企业显然地走上了下坡路,任务计划仍然一意孤行,最后只能出现分道扬镳的结局。为了完成上级任务,不惜倒贴企业利润,把收入盘子做大,这种行为真是饮鸩止渴。

就像代理保险业务,明知道保险公司也需要客户资金,为了业务费,就把客户以及客户资金介绍到保险公司去了。客户介绍过去了,又说为了保证资金的留存率,必须做好到期保险的资金留存。说到底是要客户做保险,还是不做保险?

为了弥补收入的欠产,加大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笔者也曾写过长文,这种为竞争对手办业务的做法,着实是难得一见的。期缴保险的收入是高,但代价是今后几年的资金固定流失以及客户流失的风险,无非寅吃卯粮的做法而已,短期看有助于收入提升,长期看将使企业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然而,也许并不是管理者不知,只不过上级要求和一些利益输送的问题而已。

除了业务上,在用人上也是一样。条线斗争厉害,关系户平步青云,草根沦落于基层。

金融业务发展的关键已经不在网点,如果不给客户一个来网点的理由,网点就是成本,还是不小的成本。一个网点,如果是五个员工,年薪各各十万,一年就是50万,租金10万,就是60万,还有水电气等成本开支。

最关键的,是竞争的战争已经从线下网点转移至客户的手机上,目前这是过程当中。如果过程当中没把握好,最终就是结局的惨败。如果邮政银行不加大手机银行的人性化设计力度,不实现网络远程开户和网络APP自营销或产品营销,邮政银行,必将被时代所淘汰。

在赌场卖烟水维持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另外赌场都涉黑放等违法活动还有可能私藏管制刀具私藏枪支等还有就是寻衅滋事罪

【拓展资料】

一、赌博犯罪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两项与赌博有关的罪名。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另有2005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犯罪解释”)与《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赌博犯罪进行进一步细化。二、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量刑标准1.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娱乐消遣。有人认为,《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因此,只要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小赌”,不构成犯罪。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在《赌博犯罪解释》答我问时,特别强调“还应当结合输赢的数额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输赢的数额未超过少量财物的标准,可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亲友之间的娱乐也要控制在一定数额,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另外《赌博犯罪解释》将组织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认定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2017)豫0882刑初126号案中,沁阳市人民认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者,也包括虽有正当职业、正当经济收入但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人。”图片来源自互联网2.赌博罪的立案量刑标准赌博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在《赌博犯罪解释》中对“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总结如下:三、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立案量刑标准1.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与赌博罪类似,本罪在主观方面也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开设的“赌场”,必须是为了在赌博中获取非法利益。《赌博犯罪解释》中第九条特别规定,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传统的开设赌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场所中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也有在场所中设立赌博机或者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赌场呈现出了迅猛的发展势头,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图片来源自互联网2.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一般认为,只要开设赌场的,即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综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总结如下:四、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其主观上必须要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该营利应当是从赌博行为本身获得的非法利益。当事人开设普通茶室、棋牌室,收取基本场所服务费用,没有收取抽头渔利的,其开设茶室确实是为了营利,但其收取的都是正常费用,没有从赌博中获益,不应认为是在开设赌场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2.开设赌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赌客的赌博行为对于开设茶室、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要注意其本身是否意识到来其场所的顾客是赌博。对于赌客的赌博方式、赌博数额大小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如果当事人对赌客在包间中的赌博情况并不了解,那么自然也没有主观上开设赌场的故意。3.开设赌场当事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3.1一般开设赌场情形(1)是否有组织行为赌场中的参赌人员,一般是赌场所组织、招徕的。根据开设赌场罪中涉赌人员的来历、构成,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开设赌场。(2)是否有抽头渔利抽头渔利即是每一次赌局后,赌场庄家在赢家赌资中按一定比例抽水,这是赌场中非常常见的犯罪行为,也是赌场牟利的基本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从每局赌博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好处费,那开设赌场的行为是非常明确的。(3)是否提供兑换赌资行为赌场会有专人负责通过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等手段给参与赌博的人兑换赌资,正规棋牌室则不提供此类服务。(4)是否为赌博专门设立,有无专门人员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专门为赌博设立,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赌场内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兑换、洗牌、收银、望风等。(5)场所是否对不特定公众开放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参赌者自动前来参与赌博,甚至在当地小有名气。如果场所除特定人员外其他人无法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开放性与参赌人员流动性的特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3.2开设网络赌场情形(1)网络赌场代理身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利用自己的网站账号,帮助其他人赌博并不属于担任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115号案中,认为被告人利用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帮助他人赌博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2)赌资的认定《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博网站的当事人,一定要结合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得出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与接收、流转资金无关的事实。4.是否达到构罪标准对于赌博罪,《赌博犯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聚众赌博的赌资、抽头渔利数与参赌人数,没有达到该犯罪标准的,自然不构成本罪。对于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已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实践中,各地对于开设赌场的构罪可能会有更为明确的追诉标准。如浙江省高级人民在《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中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限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即可构成本罪。在办理赌博犯罪案件时,要留意当地是否有相应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是否符合该构罪标准。5.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聚众赌博的最高量刑为三年,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却可以达到十年。实践中,经常有对这两种行为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聚众赌博的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刑罚加重。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2.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6.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陈晓薇律师团队提醒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亲朋好友团聚的日子。许久未见,打麻将、斗地主等娱乐方式无可厚非,但也要适可而止,不要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否则,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被以《治安管理条例》除以行政拘留处罚,过年无法陪在家人身边,得不偿失。

郭美美会判几年?

据郭美美代理人吴俊强律师介绍,郭美美案日前两次被检方退回补充证据。第一次退补是在春节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补的时间为期一个月,每个案件最多退补两次.

郭美美看守所囚服照曝光罪行解读犯三“禁”

因为参与赌博、聚众赌博,郭美美已被刑拘将近一个月。据新华社8月4日报道,郭美美向警方交代,自己确实组织赌博,平时亦会设局抽水;而所谓的商演,其实只是易的幌子;对于红会,她称自己只是图一时之快用了微博认证,现在她“想还红会一个清白”。开赌局、易、抹黑红会、可能存在的幕后推手……随着郭美美的落网,围绕这个22岁开豪车炫富女子的一系列谜团被一一解开,今后她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置?为此,腾讯娱乐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庞理鹏及朱晓磊,针对本案进行法律解读。因涉嫌聚众赌博及开设赌场等罪名,郭美美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解读1:构成聚众赌博罪

对于郭美美的赌博行为,庞理鹏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前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就目前警方核实的情况来看,郭美美已经供认了其长期参与赌博活动、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局的犯罪事实,且郭美美开设赌局的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的方式非法牟利达数十万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及警方核实的情况来看,郭美美的行为很可能已经符合了聚众赌博罪的构成。

解读2;构成开设赌场罪

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澳门豪赌欠2.6亿”等假消息随之曝出。第三方律师朱晓磊表示,在郭美美被刑拘之前,这些舆论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有很大影响,“让他们以赌博为切入点,往更深层挖掘。”

因此,考虑到警方核实的以下几个细节,郭美美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1)郭美美以1万9千元的价格租下房屋,作为赌博的固定场所。(2)并购置赌桌、筹码、POS机等赌博用具。(3)聘请专业发牌手和专人负责赌资的结算。(4)邀请他人至其租用的房屋中赌博,并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抽水”。(5)为朱某提供40万元的筹码供其赌博,并在朱某不给钱的情况下控制其到天亮,逼其写下欠条等。而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明确规定了开设赌场罪。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若郭美美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的规定,加之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很有可能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而一旦罪名成立,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解读3:易行为将受行政处罚

而对于郭美美的易行为,朱晓磊律师则表示,郭美美的行为可以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行为,且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郭美美会因其卖淫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此外,经警方核查,郭美美口中所谓的签约演艺公司进行商演活动更多是借“商演”之名从事易。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并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而根据此项规定,庞理鹏律师表示,不排除本案当中易的组织者和介绍者等构成其他相关刑事罪名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最后,庞理鹏律师表示,若郭美美能积极协助警方调查此案,认罪态度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检举他人等。那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存在对其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现在有哪些区块链项目值得投资

从行业大赛道角度来说,区块链一级市场投资可以分三类:

1.行业生态服务:包括垂直媒体、各类中心化交易所(衍生品)、钱包、Broker、矿池、资管服务等;

2.企业服务类:为机构提供区块链的技术服务,比如联盟链、监管科技、数据分析等;

3.区块链原生项目:公链、协议层等。

每一类大赛道,投资机构的注重要素都会不太一样。

第一类赛道——行业生态服务:

此类项目互联网属性比较强,更多的看流量,即 toC的产品和运营能力,整体来说,这个赛道属于流量入口的概念。

从赛道细分的角度来说,媒体和交易所竞争比较激烈,但新项目依然层出不穷,如果创始人没有深厚的资源背景以及非常强的运营能力,很难跑出来。

不过,衍生品交易所和 Broker倒是一个比较有潜力的方向。由于原来市场整体的可交易产品相对单一,基本无需做交易产品设计以及定价,但根据传统金融行业对比来看,衍生品平台和 Broker通常会有较大的市场空间。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设计能力会是一个相对核心的要素。

钱包项目相对是个比较有意思的领域,现在看它的发展路径,正在朝着资管平台(理财、借贷、dex等等)和 DAPP平台(游戏等)方向发展,头部钱包占有一定的先机,但个人觉得新的钱包依然会有很大的机会,主要两点:

1)新主链:当有新的顶级公链出现时,可能会伴随着出现一批为其服务的钱包项目,从而吸引流量;

2)增量市场:现在的钱包有小白化趋势,包括直接手机冷钱包、使用传统社交媒体登陆钱包(背后涉及私钥分割及存储技术)及无需私钥的刷卡式钱包。

这个赛道因为其整体商业模式相对清晰,技术壁垒也并非很高,而且大部分细分赛道离钱比较近,所以,看起来是行业内发展比较快的赛道。此外,生态也渐渐开始出现 toBtoC的模式,个人觉得可能是大部分产品或服务相对可标准化的原因。

最后提一句资管服务(包含托管),其模式相对特殊,由于其核心是做资金管理(包含管理系统和投资管理),所以主要看资金来源,一般分为机构/大户(to B/大 C)和流量平台(to B to C),或直接募资并在市场进行投资;或和流量平台合作,为其用户提供资管服务;或为机构提供内部管理系统,然后进一步做托管+资管服务。后两者对投资机构的吸引力会更大些。这个领域内比较多的是量化、staking平台以及管理系统+综合托管服务,竞争也相当激烈,其核心要素是需有很强的信用背书(包括牌照、知名投资人、KOL、业绩等)。

第二类赛道——企业服务类:

比较类似于传统投资的企业服务,主要看 BD能力和团队的产品理解及技术经验,一般的商业模式是收项目费或定期收取服务费。由于近期国内对区块链技术的支持,这个赛道的发展可能会较之前加快许多,会出现更多的新企业需要区块链的技术服务。但从投资角度看,现阶段这个赛道在国内的投资依然比较有难度,原因有:

1)这个赛道项目主要属于底层数据服务及技术市场,整体市场空间相对其他赛道较为有限;

2)在传统企业服务领域,国内项目的估值基本是海外项目的 1/10,国内对企业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要求还未达到比较成熟的水平,因此这个赛道,个人认为现阶段还是海外项目更可关注;

3)随着区块链技术热度的升高,国内龙头企业或者原传统大数据公司可能进一步在该领域进行布局,新兴的小公司空间很可能并不大。

对于监管科技和数据分析类项目,美国的市场格局相对已经显现,比较难抓到新的机会,而其他区域市场,特别国内,由于其语言特殊性和监管独立性,会有新的格局出现。但基于之前提到的三个问题,个人觉得有机会但空间不大。

第三类赛道——区块链原生项目:

区块链原生类项目的整体投资逻辑比较特殊,与传统 VC不同,而是会比较注重非中心化性、安全性和效率之间的平衡,即“不可能三角”的平衡,无论是技术还是 token经济模型,其实都是为这三点服务的。

在行业现阶段,个人依然认为去信任(即非信任机构或是个人,而是信任算法本身)是这个行业真正的红利,无论之前的 BTC还是 ETH,真正能够落地并被应用其实是因为实现了这点。之前,该赛道大部分的项目相对更注重效率,而非去信任机制,所以后者的发展整体来说其实是比较缓慢的,当然,其本身难度也更高。

对于这个赛道,具体可以分底层公链、协议层和应用层。

公链:之前形形色色的公链已经比较多了,而且他们的确也都在追求不可能三角的平衡,但能真正走出来的可能会很少,如果项目本身没有过硬和前沿的技术能力以及社区生态运营能力(如有强技术背景的 KOL是一个很大的优势),不建议轻易尝试。

协议层:个人认为协议层的项目其实现在依然有很大的空缺,包括 open finance和 web3,细分的话包括 identity、oracle、privacy、各类 defi等。而之前的协议层大部分只是一个应用层产品的附属,商业模式的智能合约化,很少会去考虑去信任机制的红利,也很少有团队专注于某个商业模式中协议生态的完善。

其实我个人的建议是,创业人可以更多的致力于协议层的完善。不应该用传统思维去做一个产品,而是把原来的商业模式解构再重构,利用技术和经济机制去把这些协议的去信任机制完善。并且,这些协议其实并不应该局限在某些场景,而应该注重通用性,比如借贷协议并不一定就是用于借贷平台的产品,由于区块链行业 token的天然性,借贷协议可以用于任何具有 token,并且有借贷需求的场景。比如游戏,创业人完全可以尝试自下而上的去做一个区块链协议生态,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做个互联网产品。

当然,协议层的商业模式一直是个被质疑的话题,就现状来看,趋势有四种:

1)产品载体化:协议层倾向于寻找载体来实现用流量和盈利模式,现在的普遍方式是做个钱包,流量可以用作融资和商业合作的筹码,盈利模式可能主要来自于手续费或者导流分成,个人觉得这种模式长久来看对协议生态的发展可能并不有利,会有中立性问题;

2)Staking筹码:这是现阶段比较多的一种使用方式,通过 staking token来作为协议中的某个参与方,并同时获取一定的收益,但这需要项目本身能够长久稳定的发展,否则 staking token也只是权宜之计而已;

3)代表 portfolio价值:协议项目的 Token代表其使用权费用的 portfolio,大部分协议层被质疑其 token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公链的 token就能解决各类交易、支付等等问题。因此,现在衍生出一种 token机制,即协议层 token代表该协议在各个公链上应用价值汇总的衡量,比如 staking协议,用户在不同主链上的 staking的过程中,协议会从 staking的收益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比如 tezos会收取 XTZ做佣金,cosmos收取 ATOM做佣金,而这些佣金会形成一个价值池,协议 token即是这个价值池 portfolio份额的代表,协议使用的越多,这个 portfolio价值就越高,相对应 token的价值就越高;

4)治理机制:这是一种比较高阶的 token使用方式,持有 token代表了持有者对该协议的治理权益,这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的协议层生态,即无论是协议完善度和社区运营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但现阶段对大部分项目都还不适用。

其实,整体来说,各类 token机制的设计一直存在个普遍问题,即未能形成闭环:更多的是获取,很少能在生态中使用,之前比较通用的使用场景是在二级市场交易,因此造成 token的价值无法可持续、稳定的发展,以上说的 2、3、4其实都是在为 token寻找可使用的场景,从而寻求整体生态的长久发展。

应用层:应用层项目的落地一直是个热点问题,个人觉得落地局限性最大问题可能在于协议层的不完善,现在的应用倾向于用互联网思维做一个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做一些闭源协议(可能一部分也是 fork开源协议),其实是无法赶超中心体项目的。当未来协议层可以更加完善后,应用层的项目可以考虑组合不同的协议层来满足产品应用场景的需求。

此外,说到区块链的应用落地,个人认为大规模落地可能需要等到万物互联的时代之后。区块链本身其实是一种对机器更为友好的技术,现在很多去信任机制很难实现一大原因是人之间的博弈过于复杂,而如果未来我们的很多行为能够通过机器实现、行为数据通过机器来存储,那整套经济机制的模型设计会相对清晰很多。

现在 5G正在逐渐兴起,随之而来的会是 IOT,即万物互联的时代,未来更多的交互可能会是 Machine to Machine,而非人对人。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大量( 5G每平方公里至少支持百万级别数量的设备)的 Machine,也许可以天然的成为区块链网络的 Oracle和分布式节点,同时本身也是承载大量数据的虚拟资产载体,再配合适合的加密和通讯技术,也许才是区块链能够真正在 MtoM网络构成的数字虚拟世界发挥效用、步入大规模落地的时代。

结语:投资本身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每个人的投资逻辑都不相同,这篇文章仅是个人基于之前的投资经验给的一些初步拙见,也欢迎大家来和我探讨,借此我也能够更好完善自己的投资逻辑。了解更多可以去币查查app与我交流,另外,个人以后会进一步对各领域做更深入的探讨,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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